申辦說明 |
一、本辦法所稱流動公廁,係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並附設殘障設施。
二、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流動公廁服務範圍以本島四鄉、市村里為限。
三、凡本縣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舉辦慶典、集會或不違反公序良俗之其他活動時,均得申請使用流動公廁。
四、申請使用流動公廁收繳清潔費標準: (一)保證金:每台每次收新台幣參千元整。 (二)清潔費:每台每日收新台幣壹千元整,以八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夜間使用照明費加收新台幣參百元整。 (三)保證金除扣抵修護費用外,於申請人交回公廁時無息退還。 (四)申請使用流動公廁應填具申請單,連同應繳納費用於三日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前項申請單應填明申請事由、放置地點及歸還日期。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必要時派員察看放置地點有無妨害交通,並至使用日前一日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五、流動公廁之清潔維護與管理保養責任: (一)使用期間廁內環境衛生應由申請人負責維護,並適時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駛回清理。 (二)使用期間廁內一切設備應由申請人負責保管,使用期滿後依原狀交回,如有遺失應照價賠償,如有損壞應負責維護,若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代為修護,所有費用則由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償。
六、依本辦法所收之費用除應摯據交付申請人外,應依規定悉數解繳公庫。
七、本流動公廁於必要時,可委託其他機關管理使用,其委託管理期間,廁內設備及衛生應由受委託管理機關管理使用,本府環境保護局如需使用時,該受委託管理機關不得異議。
八、本辦法提經澎湖縣議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申請人不得向民眾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