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死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身亡者, 而該意外事故為死亡之直接原因,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本濟助金。 (一)設籍於本縣滿五年以上者(當事人死亡日推算)。 (二)未滿五歲之幼童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未曾遷移者。 (三)與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不受設籍之限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 二、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十六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最高 核給新臺幣二十萬元。本項意外死亡濟助金若與本府其他救助項目相同時,僅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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