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意外死亡濟助金補助

更新日期 : 108-12-24

申辦說明 一、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死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身亡者,
而該意外事故為死亡之直接原因,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本濟助金。
(一)設籍於本縣滿五年以上者(當事人死亡日推算)。
(二)未滿五歲之幼童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未曾遷移者。
(三)與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不受設籍之限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
二、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十六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最高
核給新臺幣二十萬元。本項意外死亡濟助金若與本府其他救助項目相同時,僅能擇一申請。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函請公所轉知
處理時間 送件後30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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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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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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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書 不可
3.戶籍騰本 不可 運用「衛生福利部系統」查詢
4.意外死亡濟助金委託書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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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外死亡濟助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不可
  • 意外死亡濟助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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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死亡濟助金請領順序系統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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