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欄 |
●注意事項 1.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3.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並自104年9月1日起生效,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4.自103年11月3日起開放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例: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離婚協議書等)。 ●規費:戶籍謄本,以張計算,每張15元。戶籍檔案原始資料,以張計算,每張10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1.任一戶政事務所 2.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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