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變更-馬公市

更新日期 : 111-02-22

申辦說明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應備證件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發布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272370
申請方式 臨櫃 (臨櫃辦理) ;
交付方式 臨櫃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備註欄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註:有下列情事之姓名變更登記不開放異地:
1.當事人尚未具有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因回復傳統姓名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2.當事人已具有原住民身分,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未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致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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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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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變更申請書 不可 更改姓名申請書.-範例
2.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不可
  • 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 odt
  • pdf
  •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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