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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

更新日期 : 113-06-06

申辦說明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分為年度總清查與平時補列調查,由本縣各鄉(市)公所辦理初查後,將申請案件送由本府複查。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電話 : 06-9274400#562
申請方式 臨櫃 (向村里辦公處或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將申辦文件送交村里辦公處或公所,經公所初查後轉呈縣府複查
處理時間 送件後30日
流程圖
備註欄 欲申辦本項福利者,請先洽詢戶籍地村里辦公處,並於相關申請文件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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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3個月內戶籍謄本(線上查詢免附紙本) 主管機關得運用衛福部「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查詢
2.全戶財產及所得證明(線上查詢免附紙本) 主管機關得運用衛福部「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查詢
3.戶內列冊人口(福利人口)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不可
4.未滿十五歲(含幼兒園)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校家庭聯絡簿影本、年滿十五歲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不可
5.身心障礙、重傷、病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三個月內診斷書
不可
6.在營服役者(服志願役)之服役證明 不可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不可
8.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不可
9.商業保險保單明細(以儲蓄型、投資型保單為主) 不可
10.申請案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使用之金融帳戶(含郵局)近一年內頁存提明細影本(無法提供者請寫明原因)
不可
11.其他:如離婚協議書、領有其他補助或不明資金之流向證明文件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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