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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核定

更新日期 : 113-06-06

申辦說明 為補助本縣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於每年6月份受理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再行修繕、驗收、撥款,每戶最高補助6萬元。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電話 : 06-9274400#563
申請方式 臨櫃 (經由村里辦公處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將申辦文件送交村里辦公處,以轉呈公所及縣府
處理時間 送件後30日
流程圖
    • 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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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1.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申請人為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僅持有一戶逾10年之住宅。
(3)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10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及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2.補助項目:
(1)屋頂(瓦)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4)給水排水管線及衛生設備。
(5)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6)其他室內居住安全、無障礙環境之必要設施設備。
3.補助標準: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尚未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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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書 不可
  • 澎湖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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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澎湖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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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不可
3.修繕房屋合法證明文件(以下任檢一種):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前己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用水證明、房屋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
不可
4.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 不可
  • 澎湖縣(中)低收入戶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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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戶內應計算人口僅持有ㄧ戶逾十年之住宅,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之切結書 不可
  • 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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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修繕廠商估價單(估價單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不可
7.住宅修繕施工前照片 不可
相關附件
    • 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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