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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金核發

更新日期 : 113-06-06

申辦說明 於災害發生時保存災損相關事證,於災後五日內併同由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填繕之災害勘查報表,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經公所報請本府派員前往督勘及辦理救助。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會福利科 電話 : 06-9274400#563
申請方式 臨櫃 (災害發生後5日內經由村里辦公處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將申辦文件送交村里辦公處,以轉呈公所及縣府
處理時間 送件後35天
流程圖
備註欄 1.救助對象: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2.救助樣態:因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
3.救助範圍: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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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澎湖縣天然災害住屋勘查報表 不可
  • 澎湖縣天然災害住屋勘查報表
  • odt
  • pdf
  • doc
2.全戶戶籍謄本 不可
3.切結暨委託書 不可
4.澎湖縣災害救助金領據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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