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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望安鄉

更新日期 : 112-12-28

申辦說明 (一)申請規定:
1.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3.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4.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所應逕為登記。
5.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應備文件
1.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4.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發布單位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991077 傳真 : (06)9991805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臨櫃登記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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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終止收養書約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