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規定: 1.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2.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準正書。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準正書辦理出生登記。 6.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7.受理戶政事務所: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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