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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更新日期 : 107-07-24

申辦說明 1.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
2.補助對象: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三個月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
居許可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電話 : 06-9274400*396
申請方式 臨櫃 (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
交付方式 按月撥付
處理時間 送件後37日
流程圖
    • 困苦失依兒少生活補助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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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經公所初核送本府複審後將函覆公所轉知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補助標準者,按月撥入受補助者郵局帳戶。
檢附身份證件、離婚協議書、就學證明、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及其相關條件證明文件至鄉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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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身份證件 不可
2.離婚協議書 不可
3.就學證明 不可
4.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不可
5.戶籍謄本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