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資格: (一)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辦服務系統申請):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或 累計達五年以上,且現仍設籍本縣者: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2、高中職:在臺就讀本高中職未有科系之在學學生 (二)就讀澎湖地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學生逕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未經政府 核准立案學校及超過單一學年修業期限者。 二、申請檢附文件: (一)申請人設籍連續滿3年或累計達5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在學證明、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學生證正 反面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申請交通圖書補貼者本項免附。建議以郵局存摺 優先,以利加速匯款作業。 三、另有申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或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者,僅能申請交通 圖書券。另助學金與交通圖書券只能二擇一申請,以符合公平原則。 四、申請日期:112年9月1日至10月16日止申辦服務系統提出申請。 五、每人每學年度助學金新臺幣1萬元整。 第二學期始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助新臺幣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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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網路申請服務,如未依受理機關約定,於一定期間內補 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同意受理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2.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填聯絡電話及住址等通訊資訊,以利資料處理和郵寄 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 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人用「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網路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 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 申請人權益時,各受理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4.申請人使用本網路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澎湖縣政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 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散播電腦病毒者。 (4)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6點之規定而終止其「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澎湖縣線上申辦系統」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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