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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更新日期 : 113-06-05

申辦說明 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本縣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未達本市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
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
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三千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發布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承辦單位 社會處 > 社工婦幼科 電話 : 9274400*570 傳真 : 06-9264067
申請方式 臨櫃 (公所層轉申請) ;
交付方式 民眾經公所層轉申請案初核後送縣府申請
處理時間 送件後45日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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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申請表 不可
  • 澎湖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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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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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 doc
2.郵局存摺影本 不可
3.財稅資料 不可
4.切結書 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