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7.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級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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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人事處 > 給與科 |
承辦單位 |
人事處 > 給與科 電話 : 06-9274400#720 傳真 : 06-926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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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臨櫃 (請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處辦理。) ; 線上申辦 ; |
交付方式 |
紙本(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 13:30~17:30) |
處理時間 |
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申請。 |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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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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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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