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一)申請規定: 受理戶政事務所 1.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3.原住民族別註記及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3.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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