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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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欄 |
1.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申請人為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僅持有一戶逾10年之住宅。 (3)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10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及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2.補助項目: (1)屋頂(瓦)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4)給水排水管線及衛生設備。 (5)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6)其他室內居住安全、無障礙環境之必要設施設備。 3.補助標準: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尚未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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