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欄 |
注意事項 1.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2.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不予受理。
●受理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現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