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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馬公市

更新日期 : 111-02-21

申辦說明 申請人:
1.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結婚雙方當事人。
2.97年5月22日以前(含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應備證件:
1.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2.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4.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5.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發布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272370
申請方式 臨櫃 (臨櫃辦理) ;
交付方式 臨櫃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備註欄 注意事項
1.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2.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不予受理。

●受理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現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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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結婚書約 不可 結婚書約-範例
2.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不可
  • 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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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範例
3.外籍配偶取用中文聲明書 不可
4.在矯正機關委託證明書 不可 在矯正機關委託證明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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