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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七美鄉

更新日期 : 112-12-28

申辦說明 1.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及規費各50元(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5.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發布單位 澎湖縣七美鄉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澎湖縣七美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 : 06-9971263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
流程圖
備註欄 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3.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現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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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檢附申辦文件 可否免附紙本 免紙本之替代方式 電子檔
1.兩願離婚協議書 不可 離婚協議書範本
2.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重新)約定書 不可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重新)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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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重新)約定書範本